行業新聞/ Industry news
環境保護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我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較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全國土壤總的超標率為16.1%,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比例分別為11.2%、2.3%、1.5%和1.1%。
值得關注的是,我國耕地土壤點位污染物超標率為19.4%,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比例分別為13.7%、2.8%、1.8%和1.1%,主要污染物為鎘、鎳、銅、砷、汞、鉛、滴滴涕和多環芳烴,嚴重影響我國耕地生產力,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保住18億畝耕地“紅線”產生巨大壓力。
同時,我國土壤污染的流域性和區域化態勢凸顯,呈現以鎘為主,鉛、汞為輔的復合污染特征,部分地區存在較大的污染隱患,確保土壤環境安全的任務日趨艱巨。
近年來,我國開展了多金屬、多環芳烴、多氯聯苯、石油等污染土壤修復技術與示范研究,在修復材料(包括化學、生物、物理等)篩選、原位生物修復和異位物化修復技術以及工程應用等方面取得了明顯的進展。但是,我國土壤污染修復技術研究起步較晚,研發水平和應用經驗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相當大的差距。目前,主要面臨以下一些困難和問題:
一是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相關法規、標準缺失。我國還沒有形成系統而有效的土壤污染綜合防治體系,包括法律法規與管理體系、標準體系、監測監控體系等。針對土壤污染防治與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尚未出臺,缺乏對污染事故責任、處罰等方面的規定。這就極大限制了土壤修復產業的推進,具有巨大潛力的社會資本投資呈現觀望狀態,延緩了它們對土壤修復市場的參與度。同時,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不完善也成為污染土壤修復效果檢驗和評價的瓶頸。我國尚未制定用于污染土壤風險識別和風險預測的土壤環境質量指示值或指導值,更無污染土壤風險管理的相關方法體系和法規保障體系。這些工作都是我國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應成為當前及今后環境科學、環境工程、環境政策與環境管理研究的重點。
因此,筆者建議,盡快出臺土壤污染防治法,填補法律制度的空白。結合我國相關研究基礎和管理需要,針對我國農業、居住、娛樂、工業、商業等不同用地方式及高背景土壤,制定基于生態風險評估或人體健康風險評估的土壤環境基準制定方法學。建設土壤污染物基本理化性質與毒性參數數據庫,制定主要污染物的土壤環境基準值及其技術導則,在基準基礎上,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技術可行性等方面,建立我國土壤環境質量的標準體系,創建國家土壤環境科技創新體系。
二是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資金不明確。由于我國至今還沒有出臺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因此土壤污染的法律責任主體、污染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等問題缺乏明確的界定。首先,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對于歷史遺留下來的土壤污染問題,尤其是國有老工業企業造成的污染后果,難以用傳統的“污染者負擔”的原則去追究責任人。其次,大面積的農田土壤污染修復費用極大,但目前缺乏責任人。目前土壤污染的修復費用大部分由政府承擔。
因此,有必要完善現有的土壤污染修復市場化機制。農田土壤污染修復管理模式可以結合農村土地流轉制度,通過適當的經濟手段來調控土壤污染的修復與開發過程。盡快建立以“誰污染、誰治理”為主體的多責任、多目標的融投資體系,穩定資金來源,保證修復工作可持續開展。
三是土壤環境保護管理體制不完善。當前,土壤環境保護的行政管理體制尚不完善,體制功能發揮受到嚴重限制。土壤環境管理涉及的部門(包括國土、環保、農業等)太多,監管職權分散,部門協調聯動缺乏制度保障和約束機制。監督機制缺失,對污染者缺乏懲治手段。
因此,需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改革與創新土壤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明確環境保護部門和資源開發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建立協同行政管理機制。
四是土壤環境保護產業化鏈條尚未形成。污染土壤修復缺乏統一管理機構,良性產業鏈條尚未形成。資本對修復企業和項目的投資十分慎重,市場上缺少自主研發能力強的修復企業。行業準入標準低,多數靠政府背景和相關行業關系獲得修復項目,出現競爭無序化和不規范。目前污染土壤修復行業處于少數企業壟斷市場的局面,許多企業都在等待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出臺,產業的市場尚未形成。
因此,需盡早建立從業資質認證體系,以保證企業有序競爭,形成健康的修復產業市場。
五是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技術研發薄弱。我國污染土壤修復技術種類單一,缺乏應用性的修復材料,而且修復技術缺乏針對性、適用性和整體性,大多停留在實驗室階段,工程應用與裝備嚴重不足,設備、藥劑大部分依賴進口。國家層面尚未建立技術篩選體系,缺乏對研發的支持和引導?,F有的已工程化的技術遠不能滿足國內土壤修復要求。
因此,在加強技術研發的同時,要注重引進適用于我國的國外先進技術。搭建土壤修復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平臺,加強修復技術的引進與本土化,加快帶動土壤修復新興戰略產業的發展。
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