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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出臺《山東省黃河保護條例》

2024-04-18來源:山東環境


2024年3月27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山東省黃河保護條例》,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全國首部省級層面貫徹落實《黃河保護法》的綜合性地方性法規,對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保障黃河安瀾,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動高質量發展,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共11章90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規定規劃與管控的相關內容。《條例》專設規劃與管控一章,主要規定綜合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主體、程序、內容,并對規劃水資源論證、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國土空間分類用途管制作出規范。二是健全生態保護與修復制度。《條例》明確水生態保護、生態補水、水系連通、生態流量、地下水超采治理等制度,并對自然保護地體系、生物多樣性保護、入海流路保護、東平湖和大汶河保護、油區生態修復等制度作出銜接性規定。三是強化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措施。《條例》在《黃河保護法》確定的統一調度、用水定額、取水許可、行業節水等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有針對性地補充規定水資源綜合利用、水量分配與配置、應急調度、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水資源總量強度雙控、水權交易等制度措施。四是完善防汛與工程安全制度。在我省黃河防汛條例、黃河河道管理條例以及黃河工程管理辦法確定的各項制度的基礎上,《條例》對防汛協調機制、安全體系、洪水調度、河口治理、預報預警等制度進行細化完善,對工程管理和保護、河道管理和保護、堤頂道路管理、灘區治理、蓄滯洪區管理、非防洪建設項目管理等制度作出補充規定。五是規范完善污染防治和高質量發展制度機制。與我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相銜接,《條例》規定流域協同治理措施,在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等方面作出嚴格規定,并在排污口監管、地下水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城鄉污染防治等方面進行制度銜接。同時,聚焦推動我省動能轉換、鄉村振興、海洋強省、綠色低碳等重大任務落實,《條例》重點規定城鄉融合、灘區發展、產業體系建設、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制度措施。六是健全黃河文化保護與傳承制度。《條例》根據《黃河保護法》確定的遺產保護、公共文化服務、文化產業發展的精神,按照保護與傳承并重、創新與探索并舉的原則,重點從黃河文化資源調查、文化研究、文化交流與傳播等方面作出制度規范。

山東省黃河保護條例

(2024年3月27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三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四章 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五章 防汛與工程安全

第六章 污染防治

第七章 高質量發展

第八章 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

第九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保障黃河安瀾,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動高質量發展,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各類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黃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菏澤市、濟寧市、泰安市、聊城市、濟南市、德州市、淄博市、濱州市、東營市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

第三條 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落實重在保護、要在治理的要求,貫徹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而行、節水為重,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謀劃、協同推進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流域管理與屬地管理、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協調機制,統籌組織、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應當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各級黃河河務部門依法行使管轄范圍的水行政監督管理職責。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林業、海洋漁業、大數據和氣象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大數據、水行政等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以及黃河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黃河流域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享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執法等信息。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泥沙綜合利用、河流動力與河床演變、鹽堿地改良、黃河入海流路保護、風沙治理、生物多樣性保護、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重大科技問題研究,加強協同創新,推動關鍵性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提升科技創新支撐能力。

第八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生態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公益宣傳,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根據國家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編制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

黃河流域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編制相應的規劃或者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行政等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編制省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行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生態保護和修復、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綠色生態廊道、水安全保障、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等相關專項規劃,依法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專項規劃涉及黃河流域國土空間利用的,應當與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十三條 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編制以及黃河流域重大產業政策的制定,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符合黃河流域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工業、農業、畜牧業、林草業、能源、交通運輸、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和開發區、新區規劃等,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未經論證或者經論證不符合水資源強制性約束控制指標的,規劃審批機關不得批準該規劃。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依法報送備案后組織實施。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對本行政區域黃河流域國土空間實行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第三章 生態保護與修

第十五條 黃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與修復的要求,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系統治理的原則,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完善現代水網工程建設與布局,提升生態環境質量。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優化整合東平湖、黃河三角洲等區域內的各類自然保護地,科學定位自然保護地的主體功能、邊界范圍和保護分區,合理布局自然保護地空間,實現自然保護地統一設置、分級管理、分區管控、嚴格保護,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自然保護區為基礎、各類自然公園為補充的自然保護地管理體系。

黃河流域自然保護地的建設與管理涉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圍的,應當統籌考慮河道、湖泊保護需要,滿足防洪要求,保障防洪工程建設和管理活動的開展,并征求黃河河務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開展黃河流域重要水體保護和綜合治理,強化岸線資源用途管制和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維護岸線生態功能,提升生態系統的穩定性。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黃河流域重要水體水生態調查評估。

第十八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補水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完善生態補水配套設施建設,加強監督管理和資金保障,做好生態系統健康評價,實施清水溝、刁口河等重點區域和黃河河道外生態補水。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實施河湖水系連通工程,綜合整治輸水河渠,保障生態補水途徑暢通,維護河湖水系生態功能。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編制和實施生態流量和生態水位保障實施方案,依法確定黃河干流、大汶河、重要湖泊以外其他河流生態流量和湖泊生態水位的管控指標,加強生態流量和生態水位動態監管。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和黃河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強黃河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構建完備的生物多樣性保護體系,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水產種質資源、珍貴瀕危物種和鳥類棲息地以及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的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禁止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的捕撈行為。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黃河三角洲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強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與修復,推動黃河三角洲生態系統良性發展。

黃河三角洲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刁口河等黃河備用入海流路保護治理,嚴格備用入海流路岸線管控,保障入海河道暢通。

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黃河備用入海流路。

第二十三條 泰安市、濟寧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統籌考慮東平湖蓄滯洪功能、蓄水調水功能以及生態保護需要,推進東平湖水生態環境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保障防洪安全,提升水環境質量。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強大汶河流域污染治理,推進大汶河、瀛汶河、柴汶河、牟汶河、東周水庫、雪野水庫等水體生態修復。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汶河生態流量控制制度,對大汶河上中游沿線閘壩等攔蓄水、引調水工程進行統一調度,保障戴村壩生態流量達標。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黃河流域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報送備案。

黃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型社會建設,逐步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組織水行政、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強地下水超采區治理,防止海(咸)水入侵。

第二十六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公安、應急管理、能源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質安全隱患、土地復墾、恢復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協同推進礦山系統修復和綜合治理。

第二十七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關標準進行治理。

第四章 水資源節約集約利

第二十八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促進人口和城市合理布局,推動產業體系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二十九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水量分配和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條件,統籌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規水資源,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合理配置生產用水,實施深度節水控水,優化水資源配置格局,提升水資源配置利用效率和水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批準的黃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和調整本行政區域水量分配方案并依法報送備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應當按照水量調度管理權限,根據本行政區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國家批準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按照同比例豐增枯減的原則,綜合平衡有關設區的市年度用水需求,制定全省的黃河流域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并根據水情、雨情、用水情況等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十一條 黃河水量依法實行統一配置。黃河干流的水量由山東黃河河務局負責調度,支流的水量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度。東平湖的水量調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黃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轄范圍內分配水量的調度。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引黃用水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水量調度計劃。

第三十二條 出現省際或者重要控制斷面流量降至預警流量、水庫運行故障以及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形,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生態環境、應急管理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以及有關單位應當依法采取處置措施。

第三十三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地表水取用水總量不得超過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控制指標,并符合生態流量和生態水位的管控指標要求。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用水需求、節水標準和產業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業、工業、生活以及河道外生態等用水量控制指標。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行政區域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設區的市、縣級行政區域的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報送備案。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地下水取水總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要求。

第三十五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落實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強化節水約束性指標管理,完善節水標準體系,規范計劃用水管理,加強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取水情況監管。

第三十六條 在黃河流域取用水資源,應當依法取得取水許可。列入國家高耗水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和淘汰類高耗水產業目錄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不予批準。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取水許可制度,加強取水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開展用水權市場化交易。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水權交易機制,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開展地區間、行業間、用水戶間等形式的水權交易,提高水資源管理效能。

第五章 防汛與工程安全

第三十八條 黃河流域防汛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因地制宜、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黃河河務、氣象部門和應急管理、水行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強化流域、區域信息共享、聯合會商、資源互補、協同處置等措施,提升汛情應急處置和聯合救援能力。

第四十條 黃河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防汛工作的統籌協調,完善防汛搶險與救援機制,并將防汛搶險與演練、防汛物資購置與儲備、防洪工程建設與維修養護、水毀工程修復等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推進黃河干支流河道整治,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和水土保持等措施;加強堤防、水庫、水閘、蓄滯洪區等工程建設,完善城市防洪排澇設施,實施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以及山洪、泥石流災害防治,提升洪水災害防御能力。

黃河河道清障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限期清除。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頒布的黃河防洪規劃、黃河防御洪水方案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組織黃河河務、氣象部門和應急管理、水行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編制全省的黃河防洪、防凌預案。

黃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的黃河防洪、防凌預案,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洪、防凌預案。

第四十三條 黃河干流、大汶河、東平湖的洪水調度方案按照國家規定編制并組織實施。黃河其他支流、水工程的洪水調度方案由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實施,并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水行政、黃河河務等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黃河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職責權限優化黃河流域水文站網布局,完善水文監測設施,提高災害預警信息化水平,提升防汛預報預警能力。

第四十五條 黃河河務部門和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洪工程運行管護,保障工程安全穩定運行,確保黃河防洪安全。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禁止違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線。

第四十六條 堤頂道路是堤防管理和防汛搶險的專用道路,不得擅自作為公路使用。

確需利用堤頂兼作公路的,應當報黃河河務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明確維修養護經費來源和管護主體、責任。

第四十七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照因灘施策、綜合治理的原則,實施黃河灘區綜合提升治理工程,統籌推進黃河灘區居民遷建工作,嚴格控制向灘區遷入常住人口。黃河灘區居民搬遷后,黃河灘區內原住房等阻礙行洪的設施應當及時拆除。

在黃河灘區內,不得新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設立新的村鎮,已經規劃和設立的,不得擴大范圍;不得新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已經劃定為永久基本農田、影響防洪安全的,應當逐步退出;不得新開墾荒地、新建生產堤,已建生產堤影響防洪安全的應當及時拆除,其他生產堤應當逐步拆除。

第四十八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蓄滯洪區的建設與管理。蓄滯洪區內土地利用、開發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規劃,滿足防洪要求。

黃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蓄滯洪區內防洪避水臺、圍村堰等安全設施和撤退道路、橋梁等應急避險設施的管理與維護,保證其正常運用。

第四十九條 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攔河、臨河的橋梁、浮橋、閘壩、碼頭、渡口、道路、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或者在黃河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其工程建設方案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經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施工期防汛措施和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情況,報送黃河河務部門。

工程設施和非防洪建設項目達到使用年限或者廢棄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負責拆除;達到使用年限確需繼續使用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條 東平湖運用應當堅持防洪優先,調水、航運、旅游、生態等功能運用應當服從防洪調度。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應當加強東平湖防洪、蓄洪、分洪、退水工程建設和運行管護,確保行洪通道暢通,保障調蓄洪水能力。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和東營市、濱州市人民政府,加強黃河河口治理,保障防洪防凌安全。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劃定容沙區范圍,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管理。

第六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農業面源污染、工業污染、城鄉生活污染等的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嚴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持續改善黃河流域生態環境。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黃河流域跨縣級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污染防治協同機制,組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農業農村、海洋等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以及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開展綜合整治,加強黃河干流、東平湖、大汶河、調水工程沿線等重點區域協同治理,持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于黃河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水環境質量標準。

對沒有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特色產業、特有污染物,以及國家有明確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省人民政府應當補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沒有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其他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地方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依法報送備案。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確定的省級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加強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對水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水功能區,應當實施更加嚴格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措施,限期實現水環境質量達標。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黃河流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對國家重點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水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嚴格落實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五十六條 在黃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準。

在水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河道、湖泊的排污口組織開展排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自然資源等部門,依法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明確環境準入、隱患排查、風險管控等管理要求。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油氣開采區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強化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

第五十八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發展綠色生態農業,指導科學合理減量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推進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實施農田退水污染綜合治理,防治畜禽、水產養殖等造成的污染,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

第五十九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統籌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收集處理處置等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加大工業污染綜合治理,因地制宜推進農村廁所改造、生活垃圾處理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體,持續改善城鄉水環境質量。

第七章 高質量發展

第六十條 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完善能耗雙控制度,加強碳排放雙控基礎能力建設,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

第六十一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與鄉村振興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實施,完善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培育特色優勢現代產業體系,健全公共服務保障機制,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第六十二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強化生態環境、水資源等約束和城鎮開發邊界管控,合理確定城市規模、人口密度、空間結構,健全城市公共服務設施,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公共服務能力。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鄉村布局,統籌生態保護與鄉村發展,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

第六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要求,結合黃河流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確定黃河流域產業結構和布局,優化產業園區特色集約化發展,提高現代產業競爭力。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資金、土地、能耗等要素配置,推動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等優化調整,組織推廣應用工業節能、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完善綠色制造體系。

第六十四條 嚴格限制在黃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項目。

黃河流域煤炭、火電、鋼鐵、焦化、化工、有色金屬等行業應當開展清潔生產,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第六十五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優化農業產業布局,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

鼓勵、支持在黃河流域因地制宜開展鹽堿地農業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培育農產品特色品牌,發展現代農業服務業。

第六十六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灘區發展的組織領導,結合灘區實際,優化灘區產業結構,因地制宜推動生態農業、生態旅游業、綠色牧業等多元化發展,促進灘區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業發展。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黃河灘區村臺治理和便民服務機制,提升村臺宜居宜業水平。

黃河灘區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應當滿足行洪需要。

第六十七條 鼓勵、支持在黃河流域建設高標準農田。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投入保障機制,統籌高標準農田與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建設,提高農業灌溉用水保障能力,科學規范指導高標準農田建設,推動高標準農田建設高質量發展。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農業生產需求和旱澇水情實際情況,對黃河流域農業灌溉用水作出統籌安排;山東黃河河務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和機構的溝通協調,共同做好旱情應對和農業灌溉相關工作。

第六十八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制度,科學布局高標準農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建設農田防護、灌溉、道路等基礎設施,改善農田及其周邊生態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高標準農田或者擅自改變高標準農田用途。

第八章 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

第六十九條 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應當堅持保護優先、活化傳承、社會參與、協同推進的原則,弘揚文化傳統,延續歷史文脈,推動黃河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七十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黃河流域和故道地區文化資源調查,對文物古跡、非物質文化遺產、古籍文獻等重要文化遺產進行整理、建檔,建立黃河文化資源數據庫,推動黃河文化資源公共數據開放共享。

第七十一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根據國家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規劃,統籌推進黃河文化體系建設,深入挖掘黃河文化蘊含的時代價值,運用現代信息和傳播技術手段,加強黃河文化標準化、規范化、數字化保護傳承。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文化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黃河文化和治河歷史研究。

第七十二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和旅游、住房城鄉建設、文物、農業農村、民政等部門,加強黃河流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文物、歷史建筑、傳統村落、農業文化遺產、地名文化遺產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保護,保持黃河文化遺產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生產生活延續性,支持開展黃河文化遺產傳承、傳播活動。

第七十三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黃河水工遺存、橋梁古渡、故道堤防工程、治河器具、治河傳統技術等水文化遺產保護,將黃河流域水文化元素融入水利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傳承弘揚優秀水文化。

第七十四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流域紅色文化遺存保護,開展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傳承紅色文化基因,塑造紅色文化品牌。

第七十五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黃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統籌利用文化遺產地、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教育基地、水工程等資源,構建黃河文化展示平臺,加強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創作反映黃河流域歷史文化、風土民情、發展成就、時代風貌等內容的文藝作品,弘揚黃河文化時代價值。

第七十六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為重點,合理利用黃河流域特色文化資源,發展新型文化創意產業,促進黃河文化產業與農業、水利、制造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等深度融合。

第七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整合區域內歷史文化和自然生態資源,統籌黃河文化遺產、水景觀和水工程等,培育黃河文化旅游精品線路,打造黃河文化旅游品牌,建設黃河文化旅游帶。

黃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提升旅游產品供給質量,推動本行政區域文化旅游發展。

黃河流域旅游活動應當符合黃河防洪和河道、湖泊管理要求,避免破壞生態環境和文化遺產。

第七十八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文化的宣傳保護、推廣交流和發展協作,推動黃河文化傳播,提高黃河文化影響力。

第九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

各級河湖長依法負責組織領導本區域內河流、湖泊、水庫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工作。

第八十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財政投入,將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防汛與工程安全、污染防治、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建立黃河流域多元化投資融資機制。

第八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對黃河三角洲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予以補償。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流域橫向生態補償機制,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采用資金補償、產業扶持等多種形式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

鼓勵社會資金設立市場化運作的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基金。

第八十二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黃河流域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公開黃河保護工作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單位和個人參與和監督黃河保護工作提供便利。

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獲取黃河保護工作相關信息,舉報和控告違法行為。

第八十三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應當加強黃河保護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提高標準化、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建立執法協調機制,對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以及重大違法案件,依法開展聯合執法。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同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法打擊破壞黃河流域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為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法治保障。

第八十四條 黃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涉水安全宣傳教育,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禁止在黃河河道游泳、滑冰或者開展可能引發人身安全事故的其他活動。

第八十五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國家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下級人民政府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省人民政府對黃河保護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集中的地區,可以約談該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和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六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情況。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在黃河流域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污染環境、妨礙防洪安全、破壞文化遺產等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黃河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八十九條 黃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黃河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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