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新聞/ Industry news
近日,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山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臺,對于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據了解,《條例》共5章53條,分為總則、監督管理、污染防治、法律責任、附則。
《條例》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發生重大改變事項后未調整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終止或者搬遷前,未制定、實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明確監管責任,加強宣傳教育
近年來,山東省在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方面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在危險廢物處置、垃圾分類、禁止洋垃圾入境、“無廢城市”試點建設等多方面取得明顯成效,但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形勢依然嚴峻,主要表現在固體廢物全過程監管能力有待提升,固體廢物跨省轉入本省存在監管盲區,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不均衡,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塑料制品及包裝物等的污染防治制度和措施仍需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等。
山東省現行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2年制定、2018年修正,雖然在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經過二十年的發展,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的目標、內容、方式等均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重大修訂后,《辦法》已難以適應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新形勢、新要求。為保持與上位法一致,適應固體廢物環境管理新形勢,廢止《辦法》的同時制定山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勢在必行。
《條例》指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污染擔責,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落實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等政策措施,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先進技術開發與推廣,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統籌解決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高固體廢物源頭減量、綜合利用和污染環境防治能力。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條例》明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推行綠色發展方式,倡導無廢理念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費模式。公民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義務。
強化監督管理,確保環境安全
《條例》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專項規劃,明確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污染防治目標、整治任務、保障措施,統籌固體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等設施建設需求,合理優化利用處置設施布局,保障設施建設用地。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尾礦庫,應當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分區管控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實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全過程管控,推進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體廢物填埋量,推動全域無廢城市建設。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積極推進無廢園區、無廢廠區、無廢礦區、無廢景區等建設。
《條例》明確,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部門,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固體廢物信息化監管體系,實現信息共享、數據對接和在線申報、在線辦理,推進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新建、改建、擴建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對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方式進行分析,明確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方案,并在設計、建設和生產過程中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審批意見要求。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內容中還應當明確原材料的來源。
接受省外轉入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具備主體資格和實際貯存、利用、處置能力,不得以利用名義進行處置,不得以利用或者處置名義長期貯存,不得以副產品、原料、燃料等名義接受固體廢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明確有關部門、單位的職責、任務,制定并組織落實固體廢物減量化和回收利用的獎勵、扶持政策。
加強污染防治,嚴格法律責任
《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污染防控責任,加強固體廢物分類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場所和能力建設,依法查處污染環境違法行為,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個人做好固體廢物的清理清運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工作,維護良好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明確污染防治措施、環境風險管控要求以及有關責任人員、從業人員的責任,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防止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赤泥、鈦石膏、磷石膏、堿渣、氰化尾渣等工業固體廢物歷史存量較大的區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存量消減計劃,并實現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趨零增長。
造成尾礦庫周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制定專項風險管控和污染治理方案,限期消除污染、修復環境;造成環境損害、公眾健康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指出,建筑垃圾實行分類收集、分類存放、分類處置。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居民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集中收集、定點堆放。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建筑垃圾減量化責任,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納入招標文件、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用納入工程概算,并監督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依法分類收集廢樣品、廢藥劑、廢試劑、廢棄實驗產生物等實驗室危險廢物,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分類存放,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處置,不得隨意丟棄、傾倒、填埋。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采取措施減少包裝物的使用。
《條例》規定,接受省外轉入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現固體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等與審批內容或者備案信息不符,未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尾礦、尾渣、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等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將居民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定點堆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